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正文

每日焦点!涉“抢”罪名有哪些?一旦触及,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4-03 10:39:01

近年来,涉“抢”罪名的案件仍比较常见,究竟什么是“杀伤类”犯罪案件?一旦触犯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主要有以下三种: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

一、抢劫罪


(相关资料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犯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主观方面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客观方面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破事对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当场被迫交出财物。4.抢劫罪只要实施就能构成犯罪,不受数额和价值大小的限制。

二、抢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不再仅限于数额较大;4.抢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属于预备犯或者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三、聚众哄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犯罪主体仅处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且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客观上实施了聚众哄抢的行为。

X 关闭

推荐内容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15-2022 青年机械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2022009963号-20   联系邮箱:39 60 291 42@qq.com